10月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法学院,北京养老行业协会联合主办的《北京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草案)》研究成果发布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北京养老行业协会副会长黄石松主持。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陆杰华,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副会长张恺悌,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老龄法学研究会会长陈洪忠,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孙鹃娟,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翔,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尹飞等专家出席活动。此外,活动还邀请一线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代表出席。与会嘉宾和各界代表围绕草案进行深度研讨和交流。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数据,截至2017年年底,北京市60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口为358.2万人,占常住人口总数的16.5%;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为333.3万人,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4.5%。人口老龄化成为首都必须积极应对的重大现实问题。近年来,北京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但仍面临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与快速增长的需求不匹配、市场化程度不高、服务质量有待提升等问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增强养老服务行业的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行为、保护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北京养老行业协会牵头成立专门的课题组,组织研究起草《北京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对北京养老服务行业建立有效的奖惩与监督机制,并接受市民政局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课题组了解到养老服务行业的相关单位普遍对公约的出台表示期待、目前行业内存在一些亟待规范的现象等实际问题,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讨论,研究发布《北京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草案)》(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和《北京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操作细则》。
《自律公约》全文共十五条,主要包括基本规定、养老机构自律、从业人员自律、奖励与惩戒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发布会上,与会专家就《自律公约》的内容展开充分的交流讨论。专家一致表示,《自律公约》主要有以下创新点:
1、适用范围精准。草案第二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北京市从事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居家上门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2、强调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如草案第三条规定:养老机构在追求合理回报、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养老、孝老、敬老社会环境的构建。
3、要求建立从业人员的个人诚信档案。如草案第六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其从业人员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并报养老行业协会备案。
4、禁止养老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草案第八条规定:养老机构不得损害同行业其他机构的信誉,不得侵犯其他机构的商业秘密。禁止聘用同行业其他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劳动关系尚未依法解除的员工,禁止以不正当手段从同行业其他机构获取客户资源。
5、预先收费需备案。如草案第九条规定:养老机构应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如以会员费、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老年人预先收取费用的,需报协会备案。
6、设定了举报机制。如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就养老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协会进行举报;协会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
7、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如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养老行业协会对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建立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民政部门、工商部门备案;评估结果应作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依据。
同时,与会专家也就《自律公约》目前仍存在的待改进之处提出中肯建议,主要针对公约所约束主体的界定问题,立约目的中对服务老年人宗旨的体现问题,养老行业从业者的准入资质与管理培训问题,行业内社会组织与机构的奖惩问题等,展开翔实的讨论。
[责编:李澍]